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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四川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级及以上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四川文理学院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我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外国留学生)。
(二)具有四川文理学院学籍或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及网络教育本科学生。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其他申请者。
第四条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我国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少数民族学生、对口高职专业学生、艺体类专业学生可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及国家同水平其他语种测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学生原则上可以在三年级上学期和四年级上、下学期各参加一次外语水平测试。
(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3.通过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四级考试,具有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
4.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外国留学生),凡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正常授位:
(一)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应要求者。
(二)有论文(成果)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对口高职专业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低于1.8),其中理工科专业低于1.8(对口高职专业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低于1.6)者。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以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第五条所限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对第五条第(三)款所限定对象,若受处分后在校期间,确能认真改正错误,再无任何违纪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了察看期),并且在申请学位前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表彰(以证书为准),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证书为准),或者美术、设计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以证书为准),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汇演者。
(二)对第五条第(四)款所限定对象,确有专长,自入校起至申请学位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2.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学生“挑战杯”、师范生教学能力、“外研社”杯英语演讲写作、全国电视演讲、音乐专业学生基本功、机械创新设计、计算机设计等竞赛)、文体比赛(若是集体项目限前6人)、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证书为准),或者美术、设计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以证书为准),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汇演。
3.在我校认定的D类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以“四川文理学院”名义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质量的本学科专业论文1篇或专业作品1件,论文检测重复率须在30%以下(申请时提供正规论文检测报告)。
4.获得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及以上证书。
5.经有关部门及学校认定在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因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者对我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包括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岗位标兵等),经有关部门及学校认定者。
(四)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及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申请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通过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高—7—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通过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任何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刑事制裁者。
(三)有论文(成果)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或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八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理由和有关材料,并提交校学位办复核。
(三)复核。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外国留学生)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复核成教本科毕业生拟授位名单及材料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向省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四)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可以在审定前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五)公示。校学位办在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并将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或公告方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校学位办向公示期满后未被提出异议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七)备案。校学位办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学位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报送和归档。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撤销。对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毕业前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相应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对收到的申请,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校学位办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由校学位办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总体负责、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校学位办根据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文件要求,布置每年的具体报送任务和时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依据招生部门下达的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学籍异动批准文件等材料,与上报省教育厅的学历电子数据库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名单比对,逐一审查上报的授位信息,反复核对无误后提交校学位办,同时报送“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工作总结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校学位办汇总、校验学位授予信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后,将学位授予信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印发的学位授予文件等电子资料,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并按要求上报相应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以上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六章学位证书的制作与管理
第十九条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管理与颁发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证的采购与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证的打印、保管与发放须分级管理,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由申请者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报省学位办批准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双学位”授位事项,按省学位办“双学士”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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