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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4-11 10:19:49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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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对甘肃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本科毕业生成人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确保甘肃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对甘肃地区所有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平衡,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

第三条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普通高校设置的函授、夜大学、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职工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生,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学科、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及学位授予学科、专业。

第五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由授权学校主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科研处)负责。

第六条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第七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并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八条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规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国考试、考查舞弊行为受到处分者。

(三)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

(四)未取得《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者。

第九条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其中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考试通过者,将获得《合格证书》。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有关学校学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中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三门学位课程(不含外国语)考试方式由有关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与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二)“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三)遵照《暂行规定》第五条,普通高等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向有权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位主管部门按时限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并提供有关材料;

①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本科毕业证书等全部档案材料;

②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③学位课程成绩及《合格证书》;

④学位申请者入学考试省级招生机构录取名册;

⑤专升本的本科毕业生,还应提交专科毕业证书。

(四)六管部门对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名单逐个审核通过者,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在学位证书上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所学专业(学科)、学制年限等内容。

(五)学校学位主管部门须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办学形式、所授学位名称、学位证编号、毕业时间)及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时,应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交纳教务、评审等费用。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管理部门,在申请、推荐和申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暂行规定》、《通知》和本《实施办法》,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省学位委员会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有权暂停直至撤消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开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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