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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及《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通过本专业的四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二条四门学位课程由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以及两门专业课程组成。其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我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要求统一命题、考试、阅卷;一门外语学位课程学校不单独组织考试,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笔试,其合格标准按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为准。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门数,本科毕业生超过5门者、专升本毕业生超过4门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作弊者;
(四)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超过正常学制(不包括休学)毕业者;
(六)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申请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进行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申请人对不授予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审一次的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有争议的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按本实施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其内芯注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证书填写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日期填写。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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