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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4-03 09:56:47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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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国家规定的成人教育形式。

第二章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除外)各科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部分课程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必须合格。同时,凡是2014年6月以后参加4门指定的自考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均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B级)及以上。

(五)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为:

1.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毕业前作为“在校生”的,须参加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由学校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考两次),且成绩合格。

2.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毕业前作为“在校生”,须参加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且成绩合格(合格线由外语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

3.自学考试本科生:须持本校自考准考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或在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参加毕业后最近一次的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

专升本毕业生凭其在大专期间取得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申请学士学位的,必须是毕业前作为“在校生”,参加的是专科毕业学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已达到当年报考大学英语六级的要求。凡以其他形式报考及由此所获得的成绩,均不能作为向学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的依据。

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生,报考学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报考六级的要求。英语六级合格线由外语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

(六)自学考试申请者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的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从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至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学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期间有市级及以上教育考试机构发文认定的作弊记录,或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有作弊记录的。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五条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英语成绩证明(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满足规定条件的学位申请材料送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人名单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申请人如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学院网上公示或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院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受理申请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学院将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被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当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2014年9月以后入学(取得学籍)的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本科生,以及2015年1月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十二条已于2014年6月前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合格证书,并已于此前持本校自学考试准考证参加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可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该pets-3笔试合格证书从证书落款日期至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的四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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