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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17年修订)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4-01 11:19:42 编辑:fyt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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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网络、自考等)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对象

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网络、自考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在我校有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的相同专业或广东省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近专业。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是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同时我校必须是自考专业的主考院校。

凡符合以上专业要求的,属我校下列几种方式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士学位:

1.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收录取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

2.以我校为主考单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3.通过自主招生所招收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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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函授、业余、网络学生10门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平均70分以上(10门主干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是通过相应课程国家统考的视为达到要求),自学考试学生须通过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通过学位课程(1门外国语、1门专业基础课、2门专业课)水平统一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位课程要求

1.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非外语专业申请者须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只能选考英语);外语专业申请者须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国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水平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视为通过。

2.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各专业指定的1门专业基础课、2门专业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自学考试各专业指定的1门专业基础课、2门专业课由广东省考试院组织。考试成绩及格视为通过。

3.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命题和评卷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督;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督及检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及评卷等具体工作。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水平统一考试应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建立试题库,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织考试。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补考者;

3.在校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七条学位授予程序

1.学位申请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学位审批表》),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2.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材料报送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学位资格审查报告;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水平统一考试成绩,10门主干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3)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审批表》;

(4)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证书照片2张。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审查后,将拟授予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管校长)审批,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管校长)批准之日。

第八条函授、业余及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网络、自考等)本科毕业生所授学士学位证书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以后入学者,在此之前入学者参照本细则执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南工研〔200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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