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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所学各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5.非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或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及以上。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在学习期间,品质恶劣、不守纪律,受过所在单位行政警告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者受过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正常补考或重修后及格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的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前到所在函授站(点)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函授站(点)逐一对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按规定初审后,汇总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提交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由继续教育学院对汇总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材料进行复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六条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须注明其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七条因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或学位课程成绩未达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或申请重修学位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同意后,再行按本程序办理。
四、附则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为新旧政策之间的过渡与衔接,2018年12月31日前省成人高教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学习年限内该成绩一直有效,申请学位时可不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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