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与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自考专接本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本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自考本科段英语课程考试成绩需在70分及以上;或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
英语类专业学生,自考本科段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需在70分及以上;或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设计(论文)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
(一)学生毕业时,向江苏大学专接本所在对接专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专科学校收集、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于翌年上报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申报材料:
1.电子材料:①学业成绩汇总表;②电子照片,尺寸150×210,大小9-10k。电子照命名为身份证号.jpg;③学生信息数据库。
2.纸质材料:①学业成绩汇总表(A3纸打印,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③毕业证书复印件;④相关外语合格证书(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此项可免);⑤与电子照同一底版的两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照1张。
(三)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专科学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自学考试办公室汇总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
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章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关于转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继教院〔2006〕03号)、《关于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工作的补充规定》(继教院〔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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