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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自考课程过程性考核办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3-20 09:38:00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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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自考课程过程性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促进自学考试助学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构建自学考试综合评价体系,根据《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自考助学办学实际,特制定《海口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经济学院自考全体在籍在读学生。

第二章考核要求

第三条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涵盖海口经济学院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有专业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

第四条海口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学生必须通过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方可参加终结性考试。

第五条学生可通过以下渠道参加课程过程性学习和考核:

(一)海口经济学院自考云学习平台;

(二)海南省自学考试学习平台;

(三)其他。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成绩

第六条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课程签到、视频观看、课件学习、讨论互动、平时作业、在线考试成绩组成,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各部分权重比例赋分如下:

海口经济学院自考课程过程性考核办法 

第八条课程最终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终结性考试成绩×70%。

第四章成绩的上报、查询与时效

第九条参加课程过程性学习的学生,必须在参加终结性考试前观看所选择课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作业、参加相应的考试,方可取得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十条学生取得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1月1日前,上报海南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的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可于海口经济学院自考云学习平台上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口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参考,考试政策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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