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考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津学位〔1998〕6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以我校为主考学校的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学位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9月份受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向学校学士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同时负责提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教学计划、考核成绩、教学环节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有关材料)。
第五条函授、夜大学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在学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实践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达到优良;
3.参加天津市教委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或天津市教委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学士学位办组织的“主干课程”(一般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要求;
2.完成本专业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实践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到优良;并取得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实践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
3.函授、夜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4.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八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函授、夜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以我校为主考校的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汇总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本科教学计划、考核成绩、教学环节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和成绩、毕业鉴定、外语水平及毕业证书复印件、自考毕业生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办。
3.学校学士学位办根据本细则规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组织参加“主干课程”的考试。“主干课程”试卷先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举行考试。
4.学校有关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审。
5.学校学士学位办根据有关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学士学位申请者“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6.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由学校学士学位办公示三天。对无异议者,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核。
7.天津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择优授予。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个人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提交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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