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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2-19 12:23:18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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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助学机构)的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助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外助学机构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校外助学机构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校外助学机构由我校设立或经我校授权设立。

第四条校外助学机构与我校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设置校外助学机构,必须由我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条校外助学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具备符合要求的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校外助学机构应尽可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城市。未经我校同意,校外助学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八条校外助学机构无权以我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

1、严禁校外助学机构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助学机构。

2、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3、严禁未经我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

4、未经我校授权,校外助学机构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九条校外助学机构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学校在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应明晰双方的责、权、利,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所签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章校外助学机构生源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校外助学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原则上每年招生人数不少于100人,且单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校外助学机构应对生源质量进行筛选,必须选择学习基础较好的学生就读。

第十二条招生范围不超出校外助学机构所在地区。如该地区未设立校外助学机构,考生可按自愿原则就近就读。

第四章校外助学机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自考校外助学机构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校外助学机构的审批、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拟设校外助学机构所在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助学机构,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外助学机构管理,制订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统一校外助学机构挂牌名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助学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校外助学机构应做好对考生的教学、辅导工作,提升助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严格审批校外助学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校外助学机构的招生宣传、收费管理、考籍考务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确保校外助学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助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在校外助学机构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经省自考处批准的专业,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专业。

第十七条我校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校外助学机构的招生宣传、教学授课、考试组织到毕业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进行有效监控。我校制定助学机构招生、考籍考务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助学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助学机构,与其解除合作协议,停止其招生行为,及时撤并调整,并妥善安排好现有考生。

第十八条校外助学机构应在我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校外助学机构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及管理队伍,认真执行助学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切实履行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做到对考生、学校、社会负责。

校外助学机构负责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地区的招生和考籍考务管理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对校外助学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九条学校所设校外助学机构若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校外助学机构年度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校外助学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我校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对所属校外助学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合格的校外助学机构,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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