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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六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8年7月13日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
各二级学院、处室: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和《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2018年5月18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二章第七条第六项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水平等项目应达到的
要求进行了讨论表决,并提交2018年7月13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语水平应达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修完《大学英语》后统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等级考试(允许自由提前报考),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类人文社科专业和理工类专业学生统一组织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320分(相当于百分制的45分)及以上
2.音体美等艺体类专业学生统一组织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达到45分及以上
(二)英语类专业学生统一组织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三)其他小语种学生参加相应语种的等级考试,成绩要求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应达要求
学生修完《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后,统一组织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考试,其中数学与应用数学、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等理工科类本科专业应获得国家二级合格证书,其他本科专业学生应获得国家一级合格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应达要求
各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由各专业根据行业要求确定并与培养目标相适应。
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语文教育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
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四、其他
本补充规定自2019届毕业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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