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广州美术学院授予自考学士学位证书细则”内容,由自考生网根据广州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网整理。如有疑问,可拨打广州美术学院自考办电话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我院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院本科应届毕业生。
属上述继续教育办学形式培养和通过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是:绘画、艺术设计、综合美术;油画、美术教育。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体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全省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英语统考,本科毕业生成绩达60分(含60分)以上。
第三条 以下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2.专业主干课程一门经补考或重修及格,或其他课程有三门(含三门)经补考或重修及格(不含任意选修课和体育课);
3.在校期间参加全省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英语统考没有达到我院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4.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75分者。
第四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成绩及格,方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材料和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分两种:⑴只剩下毕业创作就可毕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前三个月内提交学士学位申请;⑵已经毕业的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可提出申请,过期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
1.学生成绩单(未毕业的学生教务科提供,已毕业学生自己提供);
2.学位申请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大一寸蓝色底彩色照片(未毕业的学生教务科提供,已毕业学生自己提供);
5.学位英语成绩单(或证书)复印件。
(三)我院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我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本细则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组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做好初审、考试或考核工作,并向广州美术学院择优推荐拟授学士学位名单。
(四)学位评定小组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后,应于半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现实表现;通过继续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以及完成教学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情况。对基本具备学士学位条件的申请人,由教务科同学位评定小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统考(英语专业的学生统考第二外语,即俄、法、日、德语,其他专业考英语),成绩合格才向广州美术学院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考务科将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汇总,提交广州美术学院进行逐个审核通过后,授予广州美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六)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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