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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城镇经济与管理毕业论文:新城镇化经济主体重塑的特殊性路径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1-20 09:25:42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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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自考生网为考生整理提供的“自考城镇经济与管理毕业论文:新城镇化经济主体重塑的特殊性路径”,仅供参考。更多自考城镇经济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可查看本站自考城镇经济与管理毕业论文栏目。

自考城镇经济与管理毕业论文:新城镇化经济主体重塑的特殊性路径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城镇化中农民市民化的特殊性表现,提出了新城镇化过程中经济主体重塑的路径。要做好新城镇化总体布局的顶层设计;保持资本与农户之间力量的均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拓宽农业发展渠道,保证农民持续增收。

【关键词】新城镇化;经济主体;特殊性;重塑路径

城镇化是农业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世界各现代工业国都历经了这一发展阶段。而新城镇化的实质是通过对城乡一体化的推动,逐步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动力的内生化和发展进程的均衡化。与以往对城镇化的理解不同,新城镇化处于现代化发展的中间阶段,其最重要的理由在于解决传统农民的现代化理由,因此其核心必定是“人的城镇化”,即“农民市民化”。在比较的视野中,诸多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历程中也都历经了“农民市民化”这一过程,然而,与先发内生型的发达国家相比,后发展国家的“农民市民化”过程却显得崎岖,成功的例子仅限东亚,而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却都陷于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或“发展陷阱”,其典型包括东南亚的菲律宾及众多拉美国家,尽管各自陷入困境的理由不尽相同,却几乎都忽视了后发国家的诸多特殊性,尤其是各自国情的特殊性。城镇化绝不应只有一条道路,各国城镇化的推行必须从本国发展实际出发,根据本国发展阶段及特殊性,找到合适的城镇化道路。我国正处于转变二元结构、推进新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对我国国情尤其是特殊性的准确认识,是成功实现新城镇化的关键。

一新城镇化中农民市民化的特殊性表现

我国城镇化所处的时空环境具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不仅工业发达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未出现过,即便在一些后发展的工业化国家中也是相当鲜见的。这也就造成了我国新城镇化及农民市民化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1、农民市民化中就业压力的特殊性

新型城镇化的道路不仅强调的是居住环境的改善,更重要的是内需与就业的增加,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特殊的就业压力:转型人口众多、适应能力偏低。我国有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城镇,这将给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巨大的压力,再加上对这部分人口市民化过渡期各方面政策的倾斜,其成本相当大,转化难度可想而知。而在这些需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中,大多没有任何关系网络,自身缺少必要的社会资本帮助,他们要进入到较好的行业就业,往往要付出比城市居民更高的代价。加上文化程度与职业技能的限制,致使进城农民的收入水平偏低,流动性较强,较容易失业,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较为忽视进城农民的培训与学历教育,农民也缺乏通过培训提升技能、提高学历从而提高收入新城镇化经济主体重塑的特殊性及路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有帮助.的有效途径,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并实现转型的重要因素。

这样,加强对进城农民及居村农民的培训就成为解决这些新经济主体转型中就业理由的关键步骤,所以,政府应该加强欲转化农民的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及依的意识,同时,也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企业对所聘用农民进行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方面的培训,或者由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一些公益性的培训机构,提高农民的各方面素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劳务输出地政府还是劳务输入地政府抑或是用工企业,都没有实行或是没有持续地实行这些方面的工作,实质上是对农民市民化的重视不够,对农民能力和智慧的不信任,正是整个社会对农民市民化不够重视造成了农民在城市中的尴尬地位。

2、小农经济与城市资本关系的特殊性

农民向市民转化,“小农业”通过土地的流转成为“大农业”,允许城市资本、商业资本进入农村,能够带来农业的规模化优势,但是,这一过程也是小农经济与大城市资本进行博弈的过程。城市资本进入农村会产生规模效益,推动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城乡信息的畅通,有助于城乡一体化。但是,城市商业资本进入农村后,如果对其监管不力或者乡镇政府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放任城市资本的经营行为,就可能造成小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当前农村的发展及城镇化建设又需要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转变小农生产的目前状况,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需要谨慎认真地做好新型城镇化的各项顶层设计,结合农民的意见、倡议及合理的利益诉求,使二者实现平衡。

3、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土地作用的特殊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土地在农村经济中所产生的产值比例在持续下降,土地集中化进行生产的呼声也在增长。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农业人口生计保障方式未实现有效突破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显著增强,在户籍制度没有彻底转变之前,土地成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最后屏障。因此,土地与城镇化的关系并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资源利用关系,更重要的是存活资源的保障理由。基于此,对于土地集中化和产权私有化的论证,需要跳出经济发展思维。从大局考虑,农民的城镇化不一定是要使农民都脱离土地,甚或放弃土地权利,农民进城或者就地改造都应该是城镇化的可选项,应该根据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适应度及意愿来决定。由于居村农民的生活保障仍然可能与土地相关,因此,可以探索在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土地永佃权,使居村农民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出租、转让或者入股的方式获得土地补偿收益,既保证了农民在转型过程中的生活来源,也有助于防止土地抛荒或过度非农化开发造成的粮食危机。但是,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永佃权并不是坚持“小农化”,而是在鼓励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对农业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同时,防止商业资本对耕地的非农化使用,防止土地过分集中于资本的制约之下,更好地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

二新城镇化过程中经济主体重塑的路径分析

在新城镇化中,农民会经历文化震惊和角色转型的不适应,因此,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就是新的经济主体重塑的过程,需要通过一定的路径来实现这种转变。1、做好新城镇化总体布局的顶层设计

与先发展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不同,我国城镇化、工业化面对着发展进程的交叉与碰撞,时空差异的集中出现,即:本应在城镇化过程中顺序出现的理由及困难,却于相当短的时间内集中爆发,并呈现出新旧理由合流的复杂局面。旧城镇化模式实质是土地的城镇化,即以工业化带动的城市化,就是城市通过“摊大饼”的方式不断吞噬农村土地,不断出现超大城市的过程;而新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是农村的现代化,与新农村建设相辅相成,其立足点是乡村现代化,是要使城镇化的乡村具有本土文化气息,消除城乡的二元对立。基于拉美、菲律宾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防止出现南美的城市贫民窟及菲律宾的粮食理由,越过中等收入陷阱,我们需要在农村使需要转移并能够转化的劳动力转移到大中小城市,使居村农民就地转化为小城镇居民,因此,我国新城镇化的总体布局应该是以打造乡镇企业集群为突破口,以在农村发展绿色产业及高附加值产业为主要路径,“按照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各地城市发展的目前状况,包括发展的条件和可能,因时因地实行大中小城市并举,全方位协调发展的方针”[1]。

必须指出的是,“在大中小城市并举、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对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也必须加以重点发展”。因为,“县城与农民靠的近,通过工业化把县城做大做强,也就等于把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舞台做大做强,吸引和鼓励农民不断向县城流动、集中,就能使县城成为农民进入城市的主要接纳地”。同时,我国有4万多个乡镇,若每个乡镇都搞小集镇建设,无疑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所以,“我们应集中力量发展少数有条件的建制镇,对转移农村劳动力来说,数以万计的建制镇是吸纳能力最强、发展潜力最大的区域,如果不发挥建制镇在集聚人口、转移农村劳动力中的作用,将会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很难想象能加速实现城镇化、现代化”。这样,“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并举协调、全方位发展,我国农民才有希望以有序的方式,加快速度、较大规模地流入城市,实现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2]。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进城农民,要保留其乡土文化的优秀传统,在传统与现代的衔接上做到有机结合。同时,以教育培训为主提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增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方面的训练,加强法律知识、基本权益保护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的宣传,使其整体素质适应城市社会发展要求,也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有,政府应提供及时、可靠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避开进城农民的盲目流动、频繁流动现象,从而提高市民化进程中农民的就业能力。

2、保证农业发展的特殊地位,保持资本与农户之间力量的均衡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耕地面积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扩张、房地产的开发以及污染和沙化等造成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形成了威胁。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如果无法保证自身的粮食安全,将会危及到国家安全,因此,保证农业发展的基础地位,保障粮食生产,是城镇化建设中必须优先考虑的理由。所以,就需要在鼓励城市资本进入农村的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及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对城市资本、商业资本进行限制,防止其为一己私利转变耕地用途,危及粮食生产、粮食安全。

3、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农民市民化需要长期的角色转换和角色认同,并不是把农村户口改为城市户口那么简单。我国分散的小农经济会让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面对城市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进入无所适从,甚至会因为信息掌握的不充分和不对等及决策的盲目性而利益受损。因此,要使农民在市民化的转型中顺利实现过渡,就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类农民自组织社团,其中,农会是保护农民权益的一个必要组织形式。农会等农民自组织让“小农”变成“大农”,保证农民在转型期及以后的新城镇化浪潮、市场经济浪潮中存活和发展,为农民市民化提供组织支撑,农民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可以通过农会向政府部门反映,农会也可以代表他们与城市资本谈判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畅通了民意表达机制,能够保证农村过渡期的社会稳定,有利于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农民的市民化”[3]。

由于我国农民的合作意识、自组织能力相对较弱,城镇化初期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经验,先由政府组织农会,经过短期过渡后,就可以从官办党办变成农办民有,成为农有、农治和农享的公益社团法人,并给予农会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指导,使农会等农民自组织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民。与此同时,农会除要保护农民权利、表达农民诉求外,还可以具有以下的功能:资金信贷、技术推广、产品销售、会员福利及推广农业政策,提供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与农村文化所需的各种服务。同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知识技术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好农会等农民自组织的作用,才能使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容易实现农民市民化的软着陆。

4、拓宽农业发展渠道,保证农民持续增收

新型城镇化建设并不是要消灭农村,转化全部农民,而是使乡村拥有城市一样的生活条件,享有与城市同等的公共服务,让农民享受与市民一样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消灭城乡的二元格局,消除户籍制度、教育体制、社会制度、就业政策等的城乡二元分割状态。这样,新城镇化建设中居村农民虽然从事农业生产,但也是在向市民转化。居村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除国家政策的各种改革外,最主要的还是拓宽农业发展渠道,保证农民持续增收。在农业现代化、农村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中,虽然要保证粮食安全,但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粮食生产率,保证粮食产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农副产业和农业相关高附加值产业也是必要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农产品产销信息不灵通,农产品销售渠道也不够通畅,因此,常常发生收获季节农产品价格暴跌,农产品大量积压在产区,农民损失惨重的现象,在新城镇化建设中,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对农副产品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控十分必要”。近几年,我国政府对粮食生产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政策,提高了农民积极性,稳定了粮食生产。但是,“对于非粮食的蔬菜、水果和其它农副产品,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农民对这类农产品的生产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常常出现价格暴跌而丰产不丰收,甚至大幅亏损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在疏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销售平台,向农民提供更便捷、迅速、透明的农产品产销信息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非粮农产品价格干预制度,稳定非粮农产品价格,保障农民的利益”。但是,“在农产品市场国际化时代,更重要的还是鼓励农民通过更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实现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深加工等手段提高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性”[4]。

我们还可以借鉴东亚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开发农村绿色旅游,建设周末农场,为城市居民提供体验农村生活的空间,建设观光农业,“使农民集生产与销售于一身,减少农产品的采摘、装货、分级、包装、加工、运销等环节,增加农民收入,也是保证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5]。

再有,“强调保护和管理好农村有形或无形的资源,并把它作为提高农民所得的主要来源,而不是一味地模仿城市。如把最富有农村特色的产品商品化,充分利用乡土风情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点,把农业和文化联系起来,提高农业高附加值等等,充分利用地方独有的条件和个性,发展民俗文化产业,实现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推动乡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6]。

【注释】

[1][2]姜作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市民化推进方略构想.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20.2.

[3]黄明英.台湾农村建设经验及其启迪.书屋讲坛.

[4][5]王纪孔,宁俊飞.韩国新村运动中的农村支援政策及其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迪.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1.29.1.

[6][韩]赵相弼,[中]李东华.韩国农村发展模式新探索.当代韩国,2007年夏季号.

【参考文献】

[1]郑杭生.农民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主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5.4.

[2]姜作培.农民市民化必须突破五大障碍[J].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6.

[3]张景方.浅议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理由[J].经营管理者,2012.2.

[4]岳杰勇.台湾农村建设的经验及其对大陆新农村建设的启迪[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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