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辽宁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由自考生网整理。更多自考学士学位可查看“自考学士学位”栏目。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辽学位[200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规范我校授予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对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申请者为辽宁大学应届成人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2.按所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修读完毕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3.申请者于在学期间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语。
2. 外语课程考试为全省统考,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托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非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一致的语种的外语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一致的外语考试。
3.学生要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考。
4.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1.辽宁大学应届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就读专业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
2.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与相应申请材料汇总后一并报教务处。
3.学校教务处是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在接到学位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将结果通知各有关院系,由院系负责将初审结果通知到申请人。
4.对于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教务处将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并根据最终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
5.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包括
(1)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汇总表;
(2)学士学位申请者本科期间存档成绩单(复印件)及毕业论文成绩;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通过时间以及合格证;
(5)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其数码底版;
(6)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1. 每年度组织二次学位考试。受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度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
2.每年两次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时间为三月份前两周和九月份。要求毕业生在毕业时间邻近的受理学位时间进行申请,即6月份或7月份毕业应于当年9月份内的工作日申请,12月份应于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内的工作日申请。有极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者,下次申请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毕业一年内的第二次学位受理时间。即6月份或7月份毕业的学生最迟应于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内的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上报教务处。12月份毕业的学生最迟应于次年9月份内的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上报教务处。逾此期限者,不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的有关事宜。特殊申请者的申请程序为被人提交延期申请学位的情况说明,其中由于个人造成申请延期的由本人附相关证明,由于其他某一环节造成申请延期的要由责任方出据证实材料。全部申请材料由教务处进行初审,对于理由充分、情况属实的申请,教务处将呈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并按照讨论结果办理。
3.教务处接受并审查各院系报送的申请学位材料的具体时间:每年3月1日—3月15日;9月1日—9月30日。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过期一律不予补办。
第六条 毕业生在学位课程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辽宁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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