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毕业生和由我校主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自学考试学生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计算平均分的课程不含免修免考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
4.参加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2.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3.超过申请学位时限者;
4.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内,可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接受申请,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向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本人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学位外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单等。
第七条: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审核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审核有疑义的,决定考试或考核具体方式,对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成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本细则经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发布的《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2013年发布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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