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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青海自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2-24 09:38:33 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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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学考试的质量与权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统一标准、省级管理的原则,主考学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规范、准确、安全、科学开展。

第三条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应当设立自学考试考籍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至少配备1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第三章考籍档案管理

第七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考试期间表现和毕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1门或者1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管理按课程与专业相结合的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条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九条考籍档案分电子考籍档案和纸质考籍档案两种形式保存。

电子考籍档案由省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保证安全、准确。电子档案数据的使用以省自考办数据库为准。一名考生只保留一个身份证号,同一身份证号只对应一个准考证号。

纸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关键信息变更材料、违规材料等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管理;实践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答辩成绩的来源纸质材料等由主考学校负责管理;转考成绩、免考成绩的来源纸质材料和毕业信息相关纸质材料由省自考办负责管理。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第十条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安全、严防篡改。任何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不得涂改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如有伪造、涂改、篡改和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成绩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考试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转考、免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

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管理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协助省自考办做好相关成绩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备案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回溯机制和回避制度,制定严谨、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构建完备的质量检查机制,以保证成绩信息采集的准确、规范、完整。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免考课程成绩初审工作。主考学校负责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考核并通知本人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成绩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省自考办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网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向考生个人、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等公布。需要《课程合格证明》的考生,可在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第五章转考

第十四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电子转考(转出和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转考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制订省际转考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考生领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到转出地、转入地省自考办对转出、转入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办理转出的考生,未在转入地取得考籍的,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在籍考生申请办理转入的,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办理转入的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并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申办毕业手续。

外省转入课程我省未开考的不予接收。

第六章免考

第十七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证书者,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符合免考规定的,可在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申请课程免考。

第十八条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报考考区初审。经省自考办审核通过,免考课程归入考生个人考籍档案。

第十九条省自考办制定自学考试免考实施细则,明确免考范围和免考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免考程序,审核通过的考生,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领取相关审定材料,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毕业审定 与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毕业申请,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审核,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省考委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上副署。

第二十二条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审核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网上提交毕业申请,进行照片、前置学历验证并上传相关材料,毕业申请经考区、主考学校、省自考办审核。《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须考区、考生单位、主考学校、省自考办签署意见,建立纸质档案。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自考办、主考学校、考生(交单位入档)各一份。

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的,不予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违规情况记入本人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省自考办制定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毕业流程和审核审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各存一份。自学考试毕业证由省考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上下半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空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应当按内部材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只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 /ww. chsi. com. cn)打印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qhjyks.com/docs/202202231415583593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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