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按照《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
(四)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考试(PETS-3)成绩合格;
2.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毕业后超过2年(按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计算)提出申请;
(三)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规定,校学位办公室对当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交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评议,提出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成教高等教
育本科生由各函授站(点)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汇总。
(三)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按本细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书。第八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学士学位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授予1次。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长大发〔2018〕31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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