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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九章(6)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期限可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
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执行。
4、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
5、期限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期间的分类
1、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2、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不确定期间是指未明确规定而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来确定的期间。
3、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4、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5、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期限的确定: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2)规定一定期间。如一年,一月。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
2、期限的计算:
(1)期间的起点。从规定时间开始计算,开始当天不算。
(2)期间的终点。最后时间为节价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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