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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7)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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