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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6)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预测题)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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