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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20 09:48:35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5)”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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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5)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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