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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5)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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