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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4)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17 11:46:39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4)”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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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七章(4)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预测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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