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专业资料
微信QQ群
考生网QQ群

群号:517231281

扫码加群
点击二维码加群

考生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zikaosw

课程试听
最新资讯

手机端访问

1、直接输入www.zikaosw.cn
2、扫描左侧二维码

登录 | 注册
登录/注册后,可享受
  • 课程免费试听
  • 试做在线题库
  • 学习提升指导
自考生网
当前位置 自学考试 > 自考学士学位 > 河南自考学士学位 > 文章详情

​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1-12-14 09:40:13 编辑:铭
免费试听

《学士学位培训课程》轻松易懂,助你拿证!点击试听,立省300元!

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下同)。凡参加上述教学环节的学生和教师均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当届毕业生参加毕业答辩前,各学院须在知名网站(知网、维普、Gocheck)对全院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进行全面检测,复制比不超过30%的学生,方可准予参加毕业答辩,答辩合格后,按照《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或《中原工学院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依据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两类。

(一)学士学位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等内容复制比在30%-70%(不含70%)之间的,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学士学位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等内容复制比大于等于7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均为严重抄袭剽窃。

第三章学士学位论文审查及复制比抽检

第六条为进一步把好学士学位论文质量关,各二级学院应制定适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的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利用知名网站(知网、维普、Gocheck)对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论文的复制比逐一进行检测,保证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

第七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督导,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复制比进行抽样检测,并及时通报检测结果。

第四章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根据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分别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复制比小于等于3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毕业答辩。

(二)复制比在30%—70%(不含70%)之间的,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延期两周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毕业答辩;第二次检测仍未通过者,按当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处理,不能进入毕业答辩程序,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审查等环节,或按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三)复制比大于等于70%的,按考试作弊处理,本年度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审查等环节,或按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

(四)论文中有抄袭行为或论文本身复制比高,却借助技术手段或各种方式在论文复制比的检测中降低重复比例的,按严重抄袭剽窃处理。

(五)毕业论文查重检测未通过者,不能获得毕业论文学分,指导教师不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对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而学校在之后的论文抽查检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将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的,如果是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果是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交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并参考《中原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申诉

第十二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应在学院出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过期申诉无效。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学院处理意见没有异议者,学院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申诉人对学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仍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再次提出审查申请,学校将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将学校裁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印发

文章来源:https://jxjyxy.zut.edu.cn/info/1404/2487.htm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参考,考试政策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更多优惠课程课程推荐
自考押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