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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7]9号)及《河北省普通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已经获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全文相似比执行河北经贸大学现行标准(不超过30%)。
4.学生参加下列外语考试之一且成绩合格的。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 (3)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的;
(4)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成绩合格的。
已取得过学士学位证书的可用《学位认证报告》代替学位外语成绩。
第四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65分以上(含65分)。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全文相似比执行河北经贸大学现行标准(不超过30%)。
4.学生参加下列外语考试之一且成绩合格的。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
(2)已取得过学士学位证书的可用《学位认证报告》代替学位外语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取得毕业资格。
2.成人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达70分;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达65分。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未达到70分。
4.毕业论文全文相似比未达到河北经贸大学现行标准(不超过30%)。
5.未取得学位外语成绩,或已取得学位外语成绩但学位外语成绩获得日期、有效期不符合规定。
6.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
8.河北经贸大学未取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不得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条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本校无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事宜,应由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部门)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向省政府学位办报批,由省政府学位办协调我校学位办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授予。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函授站(点)应在本年度9月底前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通过名单。
(四)组织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评审并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等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本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八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每年3月初启动为期一周的网上报名程序。
(二)4月初已报名申请学位者到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学位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形成初审通过名单。
(四)组织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评审并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等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本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位证和相关档案材料的制作、发放和存档,并按要求做好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开始。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文章来源:https://cj.heuet.edu.cn/info/1095/1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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