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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我校承担的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学习成绩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1.对于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者:
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对于参加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第五条对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四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英语(专升本学生在入学前的考试成绩或获得全国四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有效);
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学习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课程成绩、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拟授予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审议合格者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附则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1.未取得毕业资格。
2.学习期间曾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有作弊、抄袭或剽窃等不端行为。
第八条对于获得学士学位者,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对于已毕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高起本7年,专升本5年),回学校重修或重考有关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理工大学
2013年7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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