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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6-08-04 08:57:28 编辑: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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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贵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推进 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 2022〕2号)《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工作管理办法》(黔教发〔2025〕1 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 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 量,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的学士学位授予,系指我校培养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 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第五条  根据我校现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开设情 况,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 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

第六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 于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一年以内的毕业生,过期不 予补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 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达 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 能力。

( 三)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 要求,在校期间总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 四)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中,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公共事业管理、生物医 学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专业学生以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5 分及以上;

(五)学生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测试 (成绩应不低于测试总分值的60%)可进行学士学位申请,外语 测试通过时间不得超过申请学位时间三年。学位申请者满足以下 外语条件可免考学位外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 以上;国家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证书;全国英 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

第三章  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 作程序:

(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 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 二)各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出授位申请的毕业生 逐一审核,提出本学院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各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核本学院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资格。继续教 育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授予学 士学位证书。

( 三)各学院应当妥善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 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 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 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 位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必须载明 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接受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 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进行 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执 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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