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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对2009年制定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
第四条 课程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线性代数(工)、英语(专)、英语(专升本)、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大学语文。
第五条 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
3.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
3.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七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中“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课程:
1.以考试形式取得的合格成绩,且为必修课程。
2.与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设置的课程名称一致(如原学历为自学考试,则课程代码也须一致)。
3.各类高等学校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对应的课程:
1.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文秘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2.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专)、英语(专升本)。
3.电子信息类和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第九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自学考试可免考的课程: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设计合格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理论和实践)。
3.获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获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4.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专升本)。
5.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专)。
6.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六级考试(CET-6)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专)或英语(专升本),办理免考时须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成绩发布时间早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
7.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专升本),办理免考时须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合格证书发证时间早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
8.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专),办理免考时须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合格证书发证时间早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
第十条 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设置中有课程免考政策的,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课程免考要求
1.课程免考所需材料
①使用各类高等学校已学过的课程申请课程免考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原件和成绩单原件。如提供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专用章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②使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须提交相关等级证书原件。
2.课程免考流程
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zk.lnzsks.com/lnzk.wb/)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提交免考申请。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县)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递交与上传照片一致的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区(县)招考办依据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对考生申请的免考课程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省招考办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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