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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6-03-12 10:44:13 编辑: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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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 2 号)《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黔教发〔2025〕1 号)《贵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贵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校为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取得本科毕业证一年以内的毕业生,过期不予补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贵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第五条 同时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位申请人应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且成绩优良;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生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测试(成绩应不低于测试总分值的 60%)可进行学士学位申请,外语测试通过时间不得超过申请学位时间三年。学位申请者满足以下外语条件可免考学位外语:非外语专业需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外语专业需通过国家大学外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本科毕业证的。
(三)外语成绩未达到上述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考试违纪并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须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继续教育学院将相关材料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名单及意见,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材料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位网备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档案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材料
(一)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毕业证书;
(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学位外语测试合格证明或其他外语考试证书;
(五)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九条 学校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必须载明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接受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毕业生获授的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能再补发。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和授予,原则上每年两次,6 月份、 12 月份分两次进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颁发日之后毕业的学生。《贵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理工学评发〔2023〕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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