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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1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10:22:01 编辑:西瓜

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1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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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开庭审理

宏观上,庭审分成三个基本阶段。

一、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是指在开庭之初,为了庭审的正式进行而做的一个开庭之前的一个小小的准备工作。

预备阶段主要是书记员主持,书记员在正式的三名法官出现在法庭之前,书记员会第一个来到法庭。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等。

二、法庭调查阶段

所谓法庭调查阶段,是指由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等双方当事人来陈述意见,展示证据,把他们的事实主张与反驳主张全面的呈现在法官面前,让法官得到一次裁判事实的良好机会。

为了调查事实,应该按照的步骤:

1.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陈述意见,一般是把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向法庭陈述一遍。陈述意见一般是有顺序安排的,按照我国的法定顺序,首先是由原告来陈述意见,然后是被告陈述意见,再到第三人陈述意见,如果要补充,先由原告补充,再由被告补充,再由第三人补充。

2.由各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顺序安排:首先由原告质证,再由被告和第三人质证,接着是被告人举证,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最后是由第三人举证,由原告和被告质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举证和质证是一个诉讼中最占时间的环节,一般来说,整庭审的60%以上的时间都在这个环节中消耗掉。

3.在完成当事人各方陈述意见,并且当事人各方根据自己陈述的意见完成了举证之后,进行辩论。在辩论时,在法官的主持下,有一定的顺序的是:原告先发言,然后到被告发言,然后到第三人发言,然后又到原告发言,然后又到被告发言,然后到第三人发言。辩论主要是通过双方之间的争辩把问题搞清楚,让法官知道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三、合议庭评议阶段<>

合议庭评议,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进行一个集体的评议。

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限是6个月,从案件的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就应当审出结果,做出判决。如果6个月审不完的,比如说,确有困难无法在审限内完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本院院长的同意和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如果在6个月内还没有审结,如果还想延长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如果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一次。

第六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一种行为。

二、撤诉是原告对自己的一种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一种表现。撤诉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由原告一方明确的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之后的一种诉讼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

2.视为撤诉。原告一方并没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出现了法定的情况,视为撤诉。P240,列举了三种情况,总结来讲是指:

(1)原告应当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2)原告无故不出庭的情况。它又包括两类情况:

①原告在开庭时,根本就没有来,这时就撤诉;

②原告在开庭时,来了但在中途没有合适当理由,没有合理的原因,未经法庭允许中途离开了法庭。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撤诉只是原告方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只会产生程序上的后果,而对于原告一方实体上的一种要权利,是没有影响的。换言之,撤诉只会导致本次诉讼的一种结束,但诉讼之后,原告一方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如果原告在撤诉之后,又重新起诉,法院是会予以准许的。

四、缺席判决的情况

是指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判决的一种制度。以缺席、判决相对应的叫做对席判决。对席判决是诉讼一种正常形态。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庭,而不到庭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P241-242列举了5种法定情形,总结两类:

第一,对于被告而言的,如果被告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它在两种情况下会产生缺席判决的效果。

第二,被告已经到庭,但在庭审的中途、无故退出法庭。

第七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两个概念

所谓的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由法院决定暂停诉讼一种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整个诉讼所一种制度。由此可见,诉讼中止是指整个诉讼程序暂时停顿下来;而诉讼终结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完全的终结下来。

两者之间的关系:诉讼中止只是把诉讼程序暂时的中止下来,法院对于整个诉讼的前景处于观望状态,程序或继续进行,或终结;诉讼终结则最终宣告了程序完结的命运;部分的诉讼中止会最终演变成为诉讼终结。

一般来说,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的转换关系。一个案件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无法审下去,就会诉讼中止,而诉讼中止法官在经过一段时间判断之后,可能会判断中止的案件最终不可能再审,会最终裁定为中结。因此某些诉讼中止最终会转换成诉讼终结,而某些诉讼中止经过中止一段时间之后,又继续审理下去,所以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一种相互转换的一种情况。

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具体情况

根据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死亡,是要寻找权利继承人来继承继续诉讼。但它的继承人究竟有没有,另外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人愿不愿意继续打官司,由于无法判断,法院只能够把案件中止下来,成为一个诉讼中止状态,经过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说继承人虽然有,但并不愿意继续打官司,这时由于本案没有了原告,这时案件只能够终结。(P243-P244)

第八节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一、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区分

所谓实体问题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所做出的一种的判断,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状态的判断。

所谓程序问题是指这个判断并不涉及到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而只是针对一些程序问题。

对实体问题的判断用判决;对程序问题的判断裁定与决定。

在上面的基础上,记住决定的类型:回避、顺延审限、延期审理、强制措施、法院对再审决定以及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上述几种对程序总问题的判断用的都是决定。

二、救济手段

1.判决原则上都可以用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出外。

2.适用特别审理案件也是不能够上诉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案件所适用的是一种一审终审的制度,所以是不能够上诉。

3.裁定:对于裁定原则上只能够复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换言之,裁定原则上都不能够上诉,但必须明确记住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有三种裁定是作为例外是可以上诉的有这几个;

第一,法院不予以受理以起诉的裁定;

第二,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裁定;

第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

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述

民事诉讼中或以分为两套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它的程序规则比较完善,而简易程序相对应的程序规则比较简单,因此,普通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审判的公证性,而简易程序相对应的更加偏重于审判的效率性。

在现代社会案件是千差万别,而当事人对于千差万别的案件,它们的利益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些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所牵扯的利益非常大的案件,当事人不在乎审多久,也不在乎诉讼有多大,所追求的是利益的保障,所追求的是有关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利益需求是公正性大于效率性,因此,对这种案件应该说用普通程序更加适合,但是对于诉讼标的比较小,案件情况比较清楚。比如说,单纯的主管案件,当事人对于要求是希望能够进快的用低成本来解决。所以对于公正性占优的案件,强调用普通程序,而对于效率性占优的案件,用的是简易程序。所以采用简易程序就是要满足当代社会成员对于一些简单案件希望进快的高效解决纠纷的利益要求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原则性规定

简易程序有三个基本要件:

(1)简易程序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且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就能够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等问题的主张无大的分歧)。

二、例外性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根据《同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例外情况有五种: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三、程序选择权

在普通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视为同意之后,可以将普通程序转换成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本节从各个方面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进行比较,突出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

在普通程序中,强调是单独到法院支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是用这种方法来起诉的,并且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要有一个比较慎重的审查期,一般来说,是要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同时起诉、当场受理、灵活的传唤方式。

二、审前准备阶段

当事例人向法院申请收集和调查证据,必须受到举证时效的限制,比如说当事人希望法院帮他来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在举证时效届满之前申请,但是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受举证时效限制。

第二个简化之处,普通程序强调应该在法庭的辩论完毕之后才进行,调解不能说一开始就调解,必须是要等到法庭调查完毕之后,才能进行,但是简易程序由于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所以本身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因此简易程序中一开庭就可以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就不用开庭,只有在不成功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开庭,所以先调后审,就是简易程序以普通程序相比的又一个简化之处。

三、开庭审理阶段

在开庭阶段有以下的特别地方,有特别之处:

第一,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是程序灵活;简易程序中原被告双方整个停审的次序是要求不严格的,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灵活的安排整个法庭审判的一个竞争。

第二,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具有高度的释明义务,简易程序中法官的释明义务是要远远高于普通程序的释明义务(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或者当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陈述,帮助当事人提出正确的主张,并且直到当事人去搜集和调查证据)。所以,在简易程序中法官的释明义务是要高于普通程序的。

第三,由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不大,权利关系明确以及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有一个基本原则:一次性开庭和当庭宣判。

第四,为了减少法院的能力,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审判,由一名法官来出庭审案就可以了。简易程序的审限是比较短的,普通程序是6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审不完,经过院长的批准,还可以在延长6个月;如果还审不完,经过上级法院同意,还可以继续延长,但简易程序为了贯彻迅速中止,所以简易程序规定审限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它是从简易程序案件立案之日起起算,并且简易程序的审限三个月是不能够再延长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案件审结。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我国二审程序的性质

在视野范围内二审程序的性质一般来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复审制,第二类是续审制。

所谓复审制是指二审法院可以抛开一审的判决,对案件进行一次重新的全面的审理。而续审制则是指在依审判决的基本方面对二审的案件进行一个进一步审理,它的审理只是对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声明不服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不符合的部分,法院是不会审查的。例如:在续审制的情况下,如果依审判决有三项,当事人对第一项声明不服,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这时二审法院集中审理第一项判决,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不予审理,我们国家为了强调尊重当事例人意愿,并强调诉讼的效率性。我们国家目前采用的是一种续审制。换言之,我们国家的二审法院所审理的对象只是当事人声明不服的判决内容,而当事人没有声明部分判决内容,二审法院是不予审理的。

三、一审与二审的之间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一审程序所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发生原因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从而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而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当事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一审中理由是对方当事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二审中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裁判存在错误。

3.两者的职能不同;一审中一审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解决纠纷来保护当事人的法权益。而在二审中除了要进一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之外,二审法院还负有监督一审法院审判的功能,并且要纠正一审法院错误,有一种监督和纠错的职能。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一审的审判组织和二审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一审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解释程序。普通程序用是的合议制,而简易程序用的是独任制。有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但二审中一律采用合议制。因此两者的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

5.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存在的差别,一审中一律要求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一律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但是二审法院要求原则上开庭审理案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所谓的不开庭审理叫做径行裁判。

6.两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的效力不同。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效力是待定。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了上诉,则一审判决没有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做出后,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则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所以,一审判决在做出之时,效力是待定的;但两二审判决效力是确定的。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提起上诉的条件:

(1)发动上述的人必须是发动上述必须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必须是对一审判决声明不服的一审当事人,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无需承担责任的无上诉权。

①被上诉人应当是与上诉人具有利益冲突的一审当事人。

②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或数人提起上诉,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起了上诉,而上诉的内容是对法院在原被告之间所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服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对方当事人未被上诉人,其余未提起上诉的共同诉讼人按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如果上诉的内容是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则其他共同诉讼人未被上诉人,一审对方当事人按一审地位列明。

(2)被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间上诉内提出。判决上诉期是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裁定是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0天内。

(4)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5)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当事人上诉的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做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来提交上诉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直接上诉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上诉状都是可以的)。两种方式都是合地合法的上诉方式。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既可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撤回

程序的发动者自愿的撤回发动等量齐观申请,从而使程序中结,换言之,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就不会继续审理下去,但注意的是一审中的撤诉与二审中的撤回上诉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撤回上诉只是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影响,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撤诉后,仍然能够就同一个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在20当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就会因为当事人撤回上诉而立刻生效成为一个生效裁判。

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与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撤回上诉后一审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行提起上诉。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上诉案件既可审理法律问题,也可审理事实问题。

2.我国二审采用续审制,原则上仅审理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声明不服的一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一审判决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义或者违反了一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二审必须采用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得加入人民陪审员。

2.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在外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就审结案件,所谓的不开庭审案件这种方式叫做径行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径行裁判有四种情况可以适用:

(1)对裁定的上诉;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是不成立的;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由于二审方面所审查的内容不是事实问题,而一个法律需要的问题可以开庭无需裁判;

(4)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径行判决并不等于书面审理,应该说书面审理是径行裁判的主要方法,但除书面审理之外作为法院的二审法官,可以通过单独、单方面或者双方面来询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方式来辅助裁判,所以径行裁判的内容既包括书面的审查也包括法官在一定的场合下面来向当事人询问以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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