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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试考场纪律管理规定(汕大发〔2024〕254号)内容见下: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试考场纪律管理规定(汕大发〔2024〕254号)
(2024年10月23日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客观真实地检验教学效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汕头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考试(含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本规定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依“考试座次表”安排对号入座。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未带有效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的,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开考后30分钟内,原则上(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原则上考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疾病或上洗手间等)需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进出考场时需接受监考教师检查是否携带考试违规物品。
第六条 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得到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作缺考论。缺考考生,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第七条 除考试课程允许外,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用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在考试中,不允许考生借用别人的物品。如有问题,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处理。
第八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准时交卷,不得故意拖延考试时间。确保试卷交与监考教师并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在学校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同时告知院系教务员,报院系及教务处审批。因病需缓考的学生,须凭校医院证明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提前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开始前口头告知教务员,并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独立完成答卷。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分别按违规或作弊处理;考试作弊者的其他处理,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违规处理:
(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存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采用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除监考教师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考试过程中故意领取多份试卷,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九)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十)交卷后在考场内外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作弊处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非该场次考试允许的手机、计算器等具有计算、通讯、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不论开机与否或者使用与否);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再犯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七)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未经许可,传、接物品或交换考试材料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按违规或作弊被处理的考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均作零分计。
第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重修考试(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各类考试中,如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各类考试考务规定的,按照国家及省的考试规定处理。同时,校内的学位授予和其他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医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https://jwc.stu.edu.cn/info/1099/2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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