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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普通法的形成
说明普通法的形成有两个基本前提,即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直接促进作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
(二)衡平法的兴起
说明衡平法的产生是经济发展需要和对普通法缺陷的弥补,介绍衡平法产生的过程。
(三)制定法的发展
说明制定法的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介绍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以及《大宪章》的制定和内容。说明国会产生的过程和国会立法权的确立。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虽然英国革命对英国法制发展的影响不像法国那么大,但革命后法律制度仍然发生了若干变化,比如: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
说明法律改革是在工业革命后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英国原有法律体系的过分复杂和封建性过重的背景下进行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改革结果包括:
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等。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说明20世纪初以来英国国际地位下降,使英国统治集团备感压力;而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主思潮的传播更促使英国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表现在: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从法源意义看,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解释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说明该原则在当代英国法院系统中的运用。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
(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
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但它们对英国法的发展仍有深刻的影响。
二、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概念
解释“衡平”一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二)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三)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的法官大。
(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介绍“高树案”判决。
三、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种类
现代制定法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
(二)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
四、其他渊源
(一)习惯
习惯对英国法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并仍在许多领域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但现代英国习惯已很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具备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
(二)学说
在判例集尚不完备、遵循先例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里,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那些被称为“权威性典籍”的早期法学著作。但在现代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权威著作的做法极为少见。
第三节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说明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的内涵、发展、意义。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第四节财产法
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财产的分类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源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二、地产制
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即一定土地上的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
在1925年之前,英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地产权:1.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
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
3.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925年以后,封建地产制进行了改革,地产权只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
三、信托制
说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制度不同,不是在普通法院发展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因此与衡平法有密切关系。
信托制来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介绍受益制的概念、起源、发展和作用。说明现代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以及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契约法
说明契约法在英国私法中的地位,其渊源。
一、契约法的演变
早期普通法院只保护书面盖印契约,得不到保护的非正式契约当事人只好寻求衡平法院的保护。15世纪以后普通法院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至19世纪,在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影响下,在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下,英国确立了缔约自由、契约神圣等重要原则,契约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法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三、对价制度
对价是除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对价的原则包括: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第六节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说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过程和主要渊源。
二、各种侵权行为
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对人身的侵害、对财产的侵害和其他一些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解释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
第九节刑法
一、刑法概述
说明英国刑法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发展概况。
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与轻罪。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以后,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
三、刑罚
英国历史上的刑罚较为严酷。由于长期盛行报复与威吓主义刑罚思想,死刑、苦役、肉刑等曾被广泛采用。19世纪以后,刑罚的严酷性大大缓和,苦役和肉刑被废除。1998年9月,随着《犯罪和骚乱法》的生效,英国最终废除了死刑。现代英国的刑罚主要包括:终身监禁和有期监禁、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等。
第十节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系统首先分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其次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包括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议院。
二、陪审制度
说明陪审制的起源及演变,陪审制的运用以及陪审团的职责。
三、辩护制度
说明对抗制的含义:庭审完全由双方律师控制,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人;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即律师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说明两类律师的不同职责和近年来律师制度的改革。
第十一节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说明英美法系的形成与英国的殖民统治分不开,解释接受英国法的三种类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以英国法为核心,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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