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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911国家赔偿法自考考试大纲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31 09:32:28 编辑:fyt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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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自考生网收集整理的“2019年06911国家赔偿法自考考试大纲”课程内容,请考生们备考时以此文件为准。

课程名称:国家赔偿法

课程代码:06911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国家赔偿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学(本科)专业和行政法(本科)专业的选考课程。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法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宪法、国家赔偿法典、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判例法等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性,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赔偿范围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四、赔偿程序特殊性,其一、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其二,刑事赔偿不经过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只能通过非诉程序求偿。其三,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通过课程的学习,让考生构建起完整的国家赔偿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而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特征以及与部门法的关系,熟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明晰国家赔偿的时效及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同时掌握国家追偿问题,理解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及区别,熟悉两者的范围、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问题,辅以相关案例学习,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的,形成完整的国家赔偿法律知识链,初步达到掌握理论、指导实务的教学目的。(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国家赔偿法在法学专业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行政法知识体系中极为基础和关键的一部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应当以行政法学总论、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为基础。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的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掌握国家赔偿的含义、特征以及与行政赔偿、国家补偿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理解国家赔偿的性质,了解代位责任说、自己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性质的不同学说。熟悉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国家赔偿的含义、性质、特征,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性质(重点)识记:1.国家赔偿的含义

2.国家赔偿法的概念理解:1.国家赔偿的性质

2.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应用:1.国家赔偿的特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有限性;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赔偿程序特殊性)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国家赔偿法的作用(次重点)理解:1.国家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2.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三)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一般)识记: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及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条件、历史发展,理解个发展阶段及其动因,从国家赔偿发展轨迹中总结规律,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西方主要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重点)

识记:西方主要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二)西方国家赔偿制度历史演变的一般过程(次重点)

(三)西方主要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般)

 

第三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条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核心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赔偿原则及具体构成要件,达到能运用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分析具体案件的学习目的。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类型;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职务过错、职务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重点)

识记:国家赔偿五大构成要件及其具体内容

理解: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内涵、认定情形及我国的选择

应用:侵权主体、职务过错、职务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我国学界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观点(次重点)

识记:国家赔偿原则的含义、确立的意义以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国家对于损害的赔偿原则的区别

理解:违法责任原则的特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应用: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三)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中社会团体主体资格问题;违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一般)

理解: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中社会团体主体资格问题;违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

 

第四章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全面掌握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及其具体类型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军事赔偿以及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同时理解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及其原则和法理依据。通过理论基础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形成完整的国家赔偿范围的知识体系,本章是《国家赔偿法》这一课程的重点章节,对国家赔偿法总论和分论部分均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确立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主要类型、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的豁免(重点)

识记:国家赔偿的主要类型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的豁免的行为包括个人行为、相对人自己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归因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记忆国家行为。

理解:确立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运用:国家赔偿范围的确立、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的豁免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其他类型及国外立法例、主观状态与赔偿责任的豁免(次重点)

识记: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及国外立法例

理解:我国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上的选择及具体理由运用:主观状态与赔偿责任豁免的情形及具体认定

(三)关于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及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延伸问题(一般)理解:我国在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及公寓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上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第五章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及计算标准,我国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抚慰性标准,掌握《国家赔偿法》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了解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形成系统的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知识体系,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国家赔偿方式的概述、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人生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重点)

识记: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其他侵权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惩罚性标准、赔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我国采用抚慰性标准运用: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工资)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标准

3.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以及监督管理(次重点)

识记:国外赔偿费用的来源、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及其优越性

理解: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

运用:国家赔偿的支付应遵守的一般程序

(三)健全和完善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若干建议(一般)

 

第六章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国家赔偿中的时效问题有深厚的理论渊源,且直接涉及权力的救济问题,是国家赔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掌握国家赔偿中时效的概念、起算和期间、中止以及国家赔偿的效力等具体知识点,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达到能在实务中灵活运用的学习目的。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国家赔偿时效、时效的起算和期间、时效的中止(重点)识记:国家赔偿时效的概念

理解: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事由及具体条件

运用:1.起算点(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

作为起算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该时效为两年。)

2.国家赔偿在操作规则中有特别的时效即程序中的时效:申请复议的时效、申请赔偿决定的时效、行政诉讼的时效

(二)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实效问题(次重点)理解:1.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2.实效: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实质上是“静态法”走向“动态法”的结果。理解国家赔偿法实效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三)关于国家赔偿时效的功能问题、《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理解:结合国情,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第七章国家追偿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国家追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延伸,它将国家侵权行为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联系成一个整体,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法律责任。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熟悉基本知识的前提下理解国家追偿的内涵,同时掌握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全面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为下文行政赔偿编、司法赔偿编的学习做准备。(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国家追偿概念、性质及其代表学说、追偿人与被追偿人(重点)识记:国家追偿的概念,国家赔偿的金额

理解:国家追偿的性质的主要学说

运用:追偿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人

(二)行政追偿、司法追偿(次重点)识记:1.行政追偿

2.司法追偿

理解:1.行政追偿的形式主要形式,我国采“先赔后追”的形式

2.司法追偿的条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 运用:1.行政追偿的条件

2.行政追偿的程序

3.司法追偿的程序

(三)行政追偿的时效问题(一般)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的时效没有规定,《国家赔偿法》(试拟稿)曾提出追偿时效为一年,自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之日起计算。后经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在我国,国家赔偿不存在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问题行政赔偿编

 

第八章行政赔偿概述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归责原则与具体构成要件,系统把握行政赔偿的相关知识,并能灵活运用,指导实践。(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重点)识记:行政赔偿的概念

理解: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

2.归责原则的设定

3.学界对违法责任原则的界定的代表性观点

运用: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损害结果要件;4.因果关系(鉴于行政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行政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时应当综合各种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区分适用。)

(二)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次重点)

识记:1.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2.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4.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产生原因不同、赔偿主体不同、赔偿方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程序不同)

理解: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之违法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弥补

(三)构建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一般)

理解:1.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九章行政赔偿范围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总体地掌握行政赔偿范围的概述、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以及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同时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国家赔偿的情形。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重点)

识记: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范围

理解: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原则(

2.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

3.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4.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运用:1.财产罚造成损害的赔偿(违法罚款、违法没收财物)

2.行为罚造成损害的赔偿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主要表现形态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与立法方式、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重点)理解: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方式

2.采用成文法的方式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三种立法类型:概括式、列举式与混合式

3.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时,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运用: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几类特殊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次重点) 理解:1.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2.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3.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4.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5.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6.行政合同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

 

第十章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主要是学习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及其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范围及其设定模式等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模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重点)

识记: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具体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因此采取“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做法

 

理解: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运用: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最初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的行政记挂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者赔偿义务机关相关概念的区分及设定模式(重点)理解:1.相关概念的区分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模式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在资格转移上的协调(一般)

 

第十一章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行政赔偿程序是进行行政赔偿活动所经历的一个过程,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途径、手段和保障,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办理行政赔偿事务的规程,对有关国家机关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及其与其他程序的区分,系统地掌握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及相关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行政赔偿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重点)

识记:1.行政赔偿程序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理解:1.相关概念的区分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特征运用:1.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

2.赔偿申请书载明事项

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协议式、决定式)

5.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类型

6.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期限

7.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

8.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次重点)理解:1.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赔偿问题在处理规定上的突破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的意义

运用:1.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第三人)

2.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3.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4.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与期间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关于“一并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一般)司法赔偿编

 

十二章司法赔偿概述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司法赔偿是司法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在矫正法律上的态度和立场,也反应了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作用和积极意义。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赔偿的含义、特点及其产生和发展历程,掌握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学习司法赔偿的立法模式,全面掌握司法赔偿的相关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司法赔偿的概述、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重点)识记:1.司法赔偿

2.司法赔偿的特点

理解:1.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

2.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

运用:1.司法赔偿的运用(违法责任原则在司法赔偿中的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在司法赔偿中的适用)

(二)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次重点)理解:1.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冤假错案的处理具有以下局限性(范围狭小、补偿与赔偿相结合、缺乏规范化的程序保障)

(三)司法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模式(一般)

司法机关是一种裁判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建立司法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十三章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司法赔偿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宽窄直接关系着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也涉及司法权的有效运用。通过本行在那个的而学习,考生主要掌握刑事赔偿的范围、民事及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范围以及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等问题,并用以指导实践。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刑事赔偿范围、民事及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重点)识记: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含义

理解: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运用:1.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赔偿

3.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所致损害的赔偿

4.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所致的损害赔偿

(二)司法赔偿免责范围(次重点)

理解:1.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轻罪重判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般)

 

第十四章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掌握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相关知识,了解不同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重点)理解:1.受害人范围

2.请求权的转移与扩张运用:1.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二)我国司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确立的原则(一般)理解:1.侵权原则

2.主要责任原则

3.便利原则

运用: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即使受理案件的义务;告知义务;赔偿义务;执行赔偿决定的义务)

 

第十五章司法赔偿程序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司法赔偿是实体与程序构成的整体,仅有实体不能反映司法赔偿的正当性,司法赔偿程序在整个司法赔偿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掌握司法赔偿的基本概述、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司法赔偿复议以及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等知识,对司法赔偿程序有全面系统的把握。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司法赔偿程序的概述、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

(重点)

识记:1.司法赔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2.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理解:1.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与受案范围运用:1.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2.司法赔偿决定的具体程序

(二)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司法赔偿复议识记:1.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理解:1.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

运用:1.司法赔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2.复议机关的审理与复议决定

(三)司法赔偿的证明责任问题(一般)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能力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教材

指定教材:国家赔偿法要论,刘嗣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在开始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2.在了解考试大纲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在阅读教材时,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必须牢固掌握,并融会贯通,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内容体系。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和记忆,以便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同时,在自学各章内容时,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切勿死记硬背;同时在对一些知识内容进行理解把握时,联系实际问题思考,从而达到深层次的认识水平。

4.为了提高自学效果,应结合自学内容,尽可能地多看一些例题和动手做一些案例题,以便更好的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意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分明的论述,明确各层次间的逻辑关系。(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自考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考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对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存在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3个学分,建议总课时54学时,其中助学学时分配如下:

章次

内容

学时

国家赔偿法的概述

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于发展

2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条件

5

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4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4

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2

国家追偿

4

行政赔偿的概述

3

行政赔偿的范围

5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3

十一

行政赔偿程序

3

十二

司法赔偿的概述

4

十三

司法赔偿的范围

4

十四

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5

十五

司法赔偿程序

2

合计

54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30%、“理解”为40%、“运用”为30%

3.试题难度适度适中,易、较易、较难、难为2:3:3:2。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0%,次重点占30%,一般占10%。

5.试题类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6.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上的相应字母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上的相应字母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职务行为主体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

D.因果关系E.伤害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

 

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四、论述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论述国家侵权赔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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