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占有“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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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根据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根据占有的人数,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3、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5、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的客体——给付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给付须确定、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支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法的概念: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第三节:债的分类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并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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