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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3教育法学自考资料:职业教育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6 09:49:57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453教育法学自考资料:职业教育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0453教育法学自考资料:职业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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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概述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1962年***最先使用职业学校这个名称。1995年《中华人们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

(二)建国后职业教育的发展

1996年5月1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职业教育的特征

1、职业性

所谓职业性,是指职业教育是以进行职业定向教育为基本特征的培养人的活动。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2、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要得到社会的支持。

3、实践性

所谓实践性,是指职业教育虽然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更强调掌握实际技能,增强其应用科学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

4、终身性

所谓终身性,是指职业教育要对受教育者实施终身教育,使之适应科技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要求。

(四)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简答)

1、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职业教育的任务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从类型上看,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一)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基础上实施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由初等职业学校实施。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种教育的主要有三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其中,由劳动部门管理技工学校。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类教育的学校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宏观指导,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

(三)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

第二,教育目标不同。

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联系表现在:

第一,两者均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

(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

第一,教育资源的沟通。

第二,教育内容的沟通。

第三,学生走向的沟通。

第四,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结构要合理。

三、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与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1、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根本途径。

2、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3、委托培训或培训

(四)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四、职业教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1)统筹规划

(2)综合协调

(3)宏观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1)领导

(2)统筹协调

(3)督导评估

(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

(三)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

《职业教育法》第26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的规定,使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有了法律保证。

1、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预算中职业教育经费支出预算的用途、数额,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将职业教育经费及时拨付给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教育机构。

2、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费用

《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及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

3、开征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

4、适当收取学费

5、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四)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与管理

1、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

(1)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

(2)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3)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比例大,他们大多数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4)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解决的重要办法是:

(1)建立多渠道培养师资的格局,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供稳定的来源。

第一,建立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培养专业课师资及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在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系、班。

第三,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2)开展多形式的教师培训,提高职教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师范理论培训。

第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

第三,实践技能培训。

第四,校内培训。

第五,国外进修。

2、职业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

《教师法》第11条做了规定。《教师法》第13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对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做了规定。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重点提出了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建设的任务,一是要在全国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二是要求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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