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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结婚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02 09:30:15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结婚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婚姻家庭法考试题库自考婚姻家庭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二)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广义:夫妻关系确立+婚约成立

狭义:男女完婚

结婚行为的三个特征:

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②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③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

(三)婚姻成立的要件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立法,可将结婚要件分为以下几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

掠夺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

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

赠与婚: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聘娶婚: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婚姻形式)

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订婚,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

宗教婚: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督教的寺院法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三)近、现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是婚姻还俗,宗教婚演变成民事婚,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宗教婚或法律婚。(荷兰第一个)。

资产阶级革命:共诺婚,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聘娶婚为主要形式。

新中国成立:1950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实行自由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法律保障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登记结婚。1980年及2001年加以修正。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外国法关于婚姻合意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个:

第一,成立合意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能力,即具有成立婚姻的行为能力。

第二,有关婚姻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重大瑕疵,即不是欺诈、胁迫、恐吓、重大误解、虚伪婚姻、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婚姻等。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消极条件)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法律禁止结婚。

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消极条件)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症和精神病。

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患者婚后会危害对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我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提问: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吗?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

1、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接受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成立。(中国、德国、日本)

2、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西班牙、希腊)

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

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法国)。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登记的意义

(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双方户口在同一地区(共同)、不在同一地区(任意)。

2、程序(1)申请: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2)审查(中心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2)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该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人向法院申请。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强行性规范,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

婚姻无效中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调解,也可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先审理无效,若被确定为有效,再审理离婚案件。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①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的,应当出具的是: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②受胁迫方既可依法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

①人身方面,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②财产方面:同居期间财产当事人按共同拥有协议处理,不成时依法判决,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注: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于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思考:离婚与无效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②二者的请求主体不同

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④两者的程序不同

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姻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

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

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事实婚姻的认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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