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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3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自考资料:关联方披露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1-10 09:43:45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703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自考资料:关联方披露“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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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披露

1、按照本会计准则对控制定义的表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活动。

2、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主要有:(1)以所有权方式实现控制;(2)母子公司;(3)关联方

3、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母、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披露其关系及相关交易。如果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有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不需要披露,但未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4、关联方的确认标准:(1)直接通过一个企业控制会计报告企业;(2)间接通过多个企业控制会计报告企业;(3)受报告企业所控;(4)与报告企业同受间接控制的企业;(5)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拥有报告企业的表决权,并能对被控企业拖加影响,或与被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6)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的占有,表现为对被控企业负有计划、制定、指挥之责。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者,即具备了关联方条件,并存在关联方关系。

5、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两方面说明了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一方面,当一方控制另一方,或一方与其他方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时,他们之间即构成关联方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同一方控制的各方之间也构成关联方关系。

6、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7、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8、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等内容,即双方之间互相转移资源或义务,而不管是否收到价款。《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型: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实体。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所有的合营都具有的特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受同一项合同约定的约束,并且以合同约定确定共同控制。合营的这一特点,保证任何一个合营者都不处于单方面控制合营活动的地位。合营者任何一方,如果有权决定该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经营者就控制了合营,合营即成为经营便的一个子公司而不再是合营。

9、国际会计准则中,对重大影响的理解,即指虽然不能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但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运影响决策的制定过程,通过重要岗位人员的安排、通过对技术信息传输渠道的领带通过持股、章程或双方协议取得重大影响,对另一方产生压力。

10、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11、重大影响和控制的主要区别:(1)控制不仅仅能够参与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的决策,还能够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而重大影响仅仅是能够参与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具有是否采纳这些政策的最终决定权。

(2)通常情况下,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20%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可以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要影响,但在实际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

12、关联方关系是指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3、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14、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方法:可比非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可控价格法:即以非关联企业在同一市场交易的同类商品价格作为参照价格。

转售价格法:即对商品购买后再出售的价格定价法,当商品在具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转移后,又出售给单独的第三方企业,其商品采用转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即对关联方之间转移的商品,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成本金额上加上一个公平合理的利润金额,以用来确定转移商品的价格。

15、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二是对某些重大项目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他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采用第一种方法,即不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披露,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对重大项目,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进行披露。

16、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具体情况处理(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可以不披露;(2)重大交易,销售收入10%以上的应当分别披露。

17、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18、关联方交易不要求披露的情况:(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2)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3)关联方之间虽然有交易,但交易是零星的、非经常性的,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19、对集团内成员企业间的交易,作为合并报表已将两个会计主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外报告,因而集团内企业间的交易已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相互抵消,不需披露。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间的业务交易与往来,不能消除,需要按关联方事项单独列示披露。

20、关联方信息披露内容:(1)商品出售与购买(2)厂场资产、设备、建筑物与其他长期资产的交易(3)劳务安排(4)代理安排(5)租赁安排(6)研发项目转售和购买(7)许可协议安排(8)债务和权益性融资(9)担保与抵押(10)管理合同协议(11)营销控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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