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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集团:是指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国际主体之间为了在各种各样经济事务中进行合作而达成的协议。
2.贸易集团:如果每个国家都同意通过彼此之间形成联盟来发展贸易,贸易集团就形成了。
3.贸易集团的优势:
1)创建后的集团比各个成员国自身的经济实力都要强,因而能够与更强的一些单个国家相抗衡。
2)创立后的集团内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给彼此带来了利益,各成员国都获得更大的市场以及由于企业产出增长而带来的规模经济。
3)区域内单个国家可能无力支持发展某一特定行业,但是如果各个国家携手合作就会造就特定产业,这将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4)贸易增长会带来更多的财富以及更高的生活质量,而更大程度上的自给自足将改善各成员国的收支平衡。
4.经济一体化的几种形式:
1)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同意在其内部商品自由流动。这意味着国家都不会强制性征税或利用配额来限制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各成员国分别执行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政策。主要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南亚自由贸易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2)关税同盟:是指成员国之间没有关税,对外部非成员国采用统一或共同的关税政策,强化了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整合,避免了自由贸易区的行政管理问题。关税同盟最好的一个例子就是欧洲联盟。
3)共同市场:超越了关税同盟,旨在协调、规范有关贸易的各项规章,在成员国间商品、劳务和资产都可以自由流动,成员国政府之间相互协调方针政策。欧洲联盟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
4)经济联盟:是共同市场的更高阶段,要求成员国所有经济政策协调一致。只有一个央行,只有一种货币,并且有共同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5)政治联盟:如果国家之间的政治理念相似,或者说他们有长期合作的传统,即使不是邻国,也可以形成联盟或达成协议。该贸易协定被称为“最惠国待遇协定”,成员国之间进出口货物都采用尽可能低的关税税率,该协定的效力在于保持价格走低,尤其是农产品的价格。共同市场的另一种发展形式就是政治联盟。
5.区域贸易领域的特点:
1)成员国之间的距离很近;
2)消费者品味可能很相似,有利于在邻近国家建立分销渠道;
3)邻近国家可能有共同的历史和利益,很容易协调其政策。
6.欧盟的组织机构:
1)欧洲委员会:由成员国政府委派的委员组成,执行欧盟的政策。
2)欧洲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每个国家派一名代表出席。
3)欧洲议会:批准欧盟的预算,由欧盟内人民直选产生。
4)欧洲法院:处理涉及欧洲联盟的法律问题。
7.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欧盟成员国签订。以促进成员国经济一体化为目标,采用单一的货币。并详细说明怎样实现目标,还竭力制定统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强调司法领域和国内事务方面的紧密合作。
里斯本战略:欧盟于2000年通过,鼓励改革、商业投资和调整成员国的教育体制。
8.欧盟关于常见贸易壁垒的规定:
1)物理壁垒:欧盟取消了所有对边境货物流动的管制,取消了对人口流动的海关管制;
2)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成员国对大部分产品已经达成了相互认可各国规定的原则,必须允许任何在一个成员国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入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市场,技术人员的就业转移尚受到一定限制;
3)税收壁垒:部分国家销售税的调整减少了税收壁垒,2005年关于投资收益税的协议正式生效;
4)公法壁垒:不管是国家地区还是地方机构招标的公共采购合同都面向欧盟的任何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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