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前押题01848公务员制度复习资料(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4.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单选)★★★ | (一)综合管理类职位 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的公务员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相关内部管理工作。 (二)专业技术类职位 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纯技术性。二是较低的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其特点是:(1)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和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2)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 (三)行政执法类职位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这一类别的公务员主要设置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 (四)审判检察类职位 是指在司法机关中负有国家审判和检察职责的职位,包括法官职位和检察官职位两部分。 | |||||||||||||
15.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和职务序列(单选、多选、简答)★★★ |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这十个层次的领导职务构成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目前公务员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和审判检察四个类别,因此形成四个职务序列,即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以及审判检察类职务序列。 一、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 (一)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序列 就政府领导职务序列而言,十个领导职务层次十分齐全。其中,总理属于国家级正职,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属于国家级副职,部长和省长属于省部级正职,副部长和副省长属于省部级副职,司长和厅长属于厅局级正职,副司长和副厅长属于厅局级副职,县长和处长属于县处级正职,副县长和副处长属于县处级副职,乡长和科长属于乡科级正职,副乡长和副科长属于乡科级副职。 (一)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八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构成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领导职务在司局级以下设置。”前六个非领导职务层次分别对应于领导职务的后六个层次,如巡视员对应于司局级正职,副主任科员对应于乡科级副职。 二、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三、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四、审判检察类职务序列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 |||||||||||||
16.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单选、多选 )★★★ |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低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领导职务和综合类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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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衔级制度(单选)★★ | 衔级是职衔和级别的合称。所有公务员都有级别,但并非所有公务员都有衔级。公务员衔级制度的覆盖范围仅为人民警察、海关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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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含义和设置职务和级别的目的(论述、案例分析)★★ |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从公务员法实施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还是靠晋升职务,级别虽然已经由十五级增加至二十七级,但其激励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解决县以下政府公务员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制度瓶颈问题,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央决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设置职务和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为分级分类管理公务员奠定基础。 (3)增强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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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职级的设置 (单选)★★★ | 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1)科员级; (2)副科级; (3)正科级; (4)副处级; (5)正处级。 | |||||||||||||
20.职级晋升条件 (单选)★★★ | 职级晋升条件: (1)晋升科员级。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十二个月为一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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