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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人事制度作为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产物,不可避免地烙上封建社会色彩,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然而经过一两千年的发展与演进,我国古代人事制度就其具体运作机制而言,亦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其中仍有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
(一)以法治吏
以法治官,以官弘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官吏制度,以法律来保障和约束官吏行为,是中国历代王朝官吏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君权至上,但从人事制度的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法律在官吏管理方面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具有完备的体系。据《尚书•伊训》篇记载: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官,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气,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大概是讲整治官吏的刑书,是为整肃官吏,以警戒渎职草率从政之意。这估计就是中国古代关于国家官吏法的最早雏形。
到了秦汉时期,国家开始制定职官吏律。秦汉简中《置吏律》《效律》《司空律》《传食律》《行书律》等,都属于这一类,构成了秦汉行政立法的重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官吏组织的膨胀和扩大,官吏规范也以典、格、令等形式出现,内容不断增加。其中以曹魏时期的《魏律》18篇、北齐的重罪10条和南齐的官当较具代表性。
唐朝时期,《唐六典》的问世则是中国古代行政法成熟的标志,它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机构的名称、长官、员额、职权、人员违法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官吏法主要是以会典的形式出现,内容更为完备详尽,形成了中国古代吏治的官法体系。
二是具有严格的执法机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持吏治清明,除了周详完备的法律外,还必须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行官吏的有关法令,治吏才能达到根本。中国古代也秉从治吏从严的原则,历代王朝对于官吏违纪枉法、败坏官纪官风等恶劣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尚书•伊训篇》记载:“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凡是不匡正之卿士,一律要处以墨刑,并以此来训诫下士。
西周时的成文刑法《吕刑》规定:对于因断案有误而蒙受冤枉的人向天子和冢宰上诉,若转送机关失职,扣压材料,长官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外朝门外的红石上站立三天;对依仗权势,袒护犯法、借职报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等行为一律要进行严肃处理。
秦汉时期的官律,集行政和刑法于一体,明确规定了官吏的责任与义务,凡违反责任与义务的,都要受到一定的惩治。惩治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治,严重者甚至被处死罪连坐。
到唐宋时期,惩治官吏犯罪的立法及其措施以法典的形式得到正式确认。对于官吏职务犯罪(如贪赃受贿、擅权争利、失职行为、违纪行为、破坏司法等行为)规定了详密的处罚措施,把重惩官吏违纪违法作为维护国家机构正常运作的重要手段。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官刑发展的最后一个时期。明清时把《吏律》作为刑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对在任官吏职务犯罪所应科定的刑罚,其中主要包括选任官吏犯罪、玩忽职守犯罪,败坏官风、官纪等。惩治形式有杖责、充军、刑杀、诛族,甚至死后戮尸,其惩处程度之严厉,手段之残忍,为历史罕见。
(二)合理的管理机制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为了有效管理官吏,使其在统治过程中充分发挥才能,建立了一套合理的选用优秀人才、激励有功官吏和保障致仕属臣为核心的管理机制。
第一,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为政全在得人”,坚持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历代统治阶级选官用人的基本标准。
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诸子百家极力主张“尊贤”“尚贤”,他们通过游说上书,选贤荐能,以求打破用人的等级观念。各国以军功、力田为标准选贤用能。秦汉时期,为了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体制,强化对官吏的培育、选任和管理,建立了客卿、察举、征辟等制度,广开才路,招揽各种人才和有识之士,同时还釆取守、真、假、平、领、视、录、兼、行、督和待诏等方式任用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减少对王国官、地方官、宗室外戚和宦官等的任用。魏晋南北朝时推行九品中正制就其目的而言也是为了吸收部分优秀的中小地主参与政权。基本三项标准之一的“状”,反映的就是德行才能。刘毅在评论该制度时也指出,“名状以当才清,品辈以得实为平”。但该制度在实践过程时却违背初衷。
用人竞争择优原则的最好体现是隋唐时代推行的科举制,分科考试、量才取士的科举制度,比较公开、平等地向社会招揽人才,在官吏选任上,唯才是举、量才授职、不避亲疏、士庶并重、赏罚分明,使官吏任用制度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不仅保证了官吏素质,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把用贤、科考与任官三者结合起来,打击了士族的势力,调动了庶族参与统治的热情。
第二,按功行赏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中国古代官吏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酬劳和奖赏。酬劳是历代王朝给予入仕之人政治地位、荣誉称号以及经济待遇的总称,主要包括品秩、封爵、俸禄,以及勋位、休假、封典、谥法等;奖赏则是官吏考核之后,对功绩显著者的奖励措施。
品秩是古代官吏制度中与官职并行的等级制度,是官吏们地位尊卑、能力大小的标志,也是国家管理官吏的重要手段。品秩制度作为古代官吏酬劳的重要内容,可以使官员们在品级上获得官职、封祖荫子,在经济上得到俸禄,占有土地、房屋,在法律上减免税役,在礼仪上享用印绶、车马、仪仗等。
封爵是古代最高统治者封授宗室、开国元勋以及有功之臣的荣誉称号,其最大特点就是唯功劳是封。康有为在其《官制议》中指出,“爵位以酬勋旧年德也,所以尊显之,其意在报。故有治者之材者不拘资格可以任官,然未有积累之功不必加尊显之爵位也”。
俸禄也是古代官吏酬劳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古代历朝政府给予官吏的物质报酬,以此保障官吏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其内容合理,方法得当,可真正起到物质鼓励作用。
对于官吏的奖赏,主要是通过官吏职位的升迁、品级的进阶、俸禄的增加和荣誉的赏赐等形式实现。奖赏标准亦是坚持推优进贤、裁顽汰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老有所养的保障措施。中国历代的官吏在致仕之后虽不能享受原在职时的物质报酬,但一般都能获得一定的物质以保障他们颐养天年。其中食俸和赐物是古代致仕官吏经济待遇的重要形式。
食俸,除少数皇帝特恩给全额外,一般均少于任职期间数额,大致按原官禄的比例或给半俸或给1/3不等。
赐物是食俸的重要补充。通过发给一定比例数额不等的俸禄,以赏赐致仕官员的任职功绩。赐物种类繁多,大致有金银、米粮、宅第、绢帛、土地、耕牛、奴仆等。
食俸和赐物是古代官吏退养之后重要的经济来源,加之其在职期间的积累和超经济收入,已足够保障其退休之后养尊处优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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