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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行政诉讼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4-10 10:38:46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行政诉讼“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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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争议,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一般诉讼所共有的--些特点外,还有自身特殊性:,

(1)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行政诉讼的明显特点之一-。行政诉讼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有争议而发生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告地位。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可以依职权作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需跟管理相对人商量。而管理相对人则有义务接受这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不愿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求助于法院拒绝这种意思表示。

(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即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由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连续性、强制性决定的。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中对争议事项有责任提供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否则就是滥用国家权力,损害公共利益。

2.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就当事人请求,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渠道。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受理的范围和处理权限不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机关违法案件,因而只能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仅受理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还处理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案件,因而可以决定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3)审理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议,作出判决,是适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由复议机关进行书面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是适用行政程序,兼有行政与司法两重性,类似于准司法程序。

(4)效力不同。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除特殊法律规定情况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建设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2)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是:

(1)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不公开审理。人民法庭审理中,不适用调解。

(4)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具体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显失公正的处罚,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判决在上诉期满,未提出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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