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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4-07 10:37:48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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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建筑行政处罚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认为应当作为而行政机关未作为引起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1)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其管理职权而实施的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行政复议活动因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对人提出复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以下优点:第一,程序简便,可以不作公开审理,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到场辩论,也不进行调解,只进行调查和书面审查,作出裁决。第二,争议可以较快地解决,有利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的申请

建设法律制度的复议范围,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事项外,所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为均可以依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1)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递交复议申请书。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受理的,不得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这两种情况,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理。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副本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除有必要采取其他方式外,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不适用调解。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或滥用职权,或显失公平,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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