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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纠纷仲裁
我国《仲裁法》总结了我国仲裁实践,着眼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考虑了与国际仲裁接轨的问题,与过去所称仲裁有很大不同。所谓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的基本特点是: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第三者仲裁,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第三者就不能裁断。
(2)仲裁主体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不但是否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要根据当事人自愿,还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任命等。
(3)仲裁客体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能够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而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约定,并依法进行。
(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协议仲裁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做裁决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同时当事人以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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