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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3-27 10:32:00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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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建设活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从中调停、解释,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行为。这里第三者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律师)。调解的原则是: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与否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不受任何人干预。

(2)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基础。第三者就是起到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由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

(3)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是违法协议,是无效的。

(4)调解应当制作书面文件,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经签字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活动纠纷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是诉讼调解,与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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