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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刑事法律责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3-20 10:23:11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刑事法律责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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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与处罚机关:

法律责任按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来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六种: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责任、诉讼法律责任。

建设法律制度一般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形式。其具体承担方式,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能力)责任等。

建设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又以行政法律责任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定,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等方面加以考察。

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在于:

①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

②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形式相比,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它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剥夺其生命;

④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由人民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判决,决定其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的大小。

通过刑事诉讼法程序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称为刑罚。刑罚是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等方面的不同而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也称作基本刑,是对犯罪行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以单独使用为特点,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通常是在判处犯罪分子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而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例如,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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