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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规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是由--定的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建设法律关系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不是任何客观现象都可以作为法律事实,也不能仅凭建设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建设法律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设法律事实,只有当建设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设法律事实,成为产生建设法律关系的原因,从而和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2.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当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洪水灾害导致工程施工延期,致使建筑安装合同不能履行。
事件产生大致有两种情况:
①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②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③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④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建设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等行为。
⑤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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