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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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便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设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消灭。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是指某类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消灭。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消灭。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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