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00227公司法重点笔记:第三章(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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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设立
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发起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用倾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失败,没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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