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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附加费
1)声明价值附加费。一般按超过部分的0.5%收取。其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千克毛重货物20美元,或7.6754英镑,或同等价值等到那个地货币。
2)其他附加费。包括付款劳务费、货运单费即制单费、中转手续费、地面运输费等。
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1929年的《华沙公约》。
2.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
3.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4.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
5.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6.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7.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8.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以上这些法律规则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国际上将这8个文件统称为华沙体系。华沙体系是迄今为止国际航空运输史上的重要法典。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在航空运输适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该公寓额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公约的有效文本是法文文本,存档国是波兰。《海牙议定书》签订于1955年9月28日,并于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宣布参加并送交议定书,同年11月28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其有效为本为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但以法文文本为准。存档国是波兰。《华沙公约》中的运输凭证包括客票、行李票和航空票,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托运单”,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初步证明。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以125000法郎为限,对交运的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对旅客自己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对每个旅客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海牙议定书》对旅客最高赔偿限额为250000法郎。华沙公约的承运人无权引用责任限额。而《海牙议定书》规定承运人有权引用规定的责任限额。《华沙公约》规定,如发现货物有损失,则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其中,行李最迟在收到后3天提出,货物则为7天。如果延迟交货,则最迟应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其诉讼时效为2年,过期即丧失追诉权。《海牙议定书》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间,对行李的时限由3天延长到7天,对货物由7天延长到14天,对延误引起的索赔期限则由14天延长到2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免责条款包括:
1.货物本省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货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的。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国境有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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