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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程师的概念
监理⼯程师是指通过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岗位登记注册的监理从业⼈员。
交通部将监理⼯程师的职业资格划分为监理⼯程师和专业监理⼯程师⼆类。
《公路⼯程施⼯监理规范》按岗位职责和专业性质不同,将监理⼯程师划分为总监理⼯程师、驻地监理⼯程师和专业监理⼯程师。
总监理⼯程师和驻地监理⼯程师应具有监理⼯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监理⼯程师只能担任其资格证书中核准专业的专业监理⼯程师。
⼆、监理⼯程师的素质要求
1、具有较⾼的理论⽔平
2、具有较⾼的专业技术⽔平
3、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经济、技术、管理、法律)
4、具有丰富的⼯程实践经验
5、具有⾼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7、具有较⾼的外语⽔平和涉外⼯作经验(如从事国际⼯程监理)
8、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
三、监理⼯程师的职责与权⼒
监理⼯程师受业主委托对⼯程进⾏监理,通过监理合同和施⼯承包合同明确监理⼯程师的职责和权⼒。
2008《公路⼯程施⼯监理招标⽂件范本》规定:
监理⼈应按照《公路⼯程施⼯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须依据《公路⼯程施⼯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式进⾏选择,并在专⽤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可根据⼯程实际情况在专⽤条款中对其进⾏调整。
2.1.4.1在⼯程设置⼆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29条)
2.1.4.2在⼯程设置⼆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32条)
2.1.4.3在⼯程只设置总监办⼀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46条)
2.1.5发包⼈对监理⼈的授权
监理⼈根据监理合同进⾏监理服务时,在发包⼈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作。授权权限在专⽤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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