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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多交货: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部分或全部,但收取的部分应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少交货:合理的时间内补齐,但不得对买方造成损失,否则,可依法要求赔偿。
其他国家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思考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一)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明确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商品还应该确定计量的方法,如净重、毛重、公量。此外,还需订立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二)数量机动幅度
1.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含义:规定卖方有权按一定的机动幅度比买卖合同规定的数量的多交或少交部分,但已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为限。
例如:5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500 metric tons,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交货的范围应在485~515之间
2.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约”字。
要注意金额前加“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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